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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經查該遺囑內容為:「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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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囑形式要件之瑕疵轉換、特留分計算及扣減權之行使期間。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112條檢驗無效之公證遺囑是否能轉換為有效之代筆遺囑;接著精算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確認丙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最後針對扣減權之行使,須點出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2年期間規定,據此推論丁可提出之時效或除斥期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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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系爭遺囑得否依無效行為之轉換而生代筆遺囑之效力?丙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丁得否主張丙之扣減權已逾法定期間而拒絕返還遺產? 【解析】 壹、系爭遺囑雖不生公證遺囑之效力,但得轉換為代筆遺囑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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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囑轉換與扣減權時效
💡 無效遺囑可透過法律行為轉換維持效力,扣減權行使則有類推時效。

🔗 遺囑扣減權爭點判斷流程

  1. 1 遺囑效力檢查 — 依民法112條判斷是否轉換為代筆遺囑(1194)有效
  2. 2 特留分侵害核算 — 計算應繼分比例後,取其1/2判定特留分是否受損
  3. 3 抗辯權利行使 — 檢查是否逾越類推適用1146條之2年時效期間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遺囑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則不適用民法第112條之轉換。
🧠 記憶技巧:效力看轉換(112)、比例算一半(1223)、時效類回復(1146類推兩年)。
⚠️ 常見陷阱:容易忽略民法第112條「無效行為之轉換」;或誤將扣減權視為一般債權請求權而主張15年長時效。
遺囑之法定要件 繼承回復請求權 特留分扣減標的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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