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子及丁女,乙婚後早逝。甲於民國(下同)99年 4 月,指定三名好友為見證人,並在已被停職、卻仍私下執業之民間公證人戊的面前口述遺囑意旨,由戊筆記、宣讀、講解,經甲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署名公證人暨代筆人之戊,以及三名見證人與甲同行簽名。經查該遺囑內容為:「本人遺產的五分之四給丁,五分之一給丙。」甲嗣於 99 年 5 月死亡,丙於 100 年 3 月知悉遺囑內容之履行致其特留分受損,遂於 102 年 10 月向法院起訴主張系爭遺囑無效,丁應返還所分得之遺產;惟若該遺囑有效,則其行使扣減權。對此,丁有無權利可資主張?(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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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遺囑形式要件之瑕疵轉換、特留分計算及扣減權之行使期間。解題時應先依民法第112條檢驗無效之公證遺囑是否能轉換為有效之代筆遺囑;接著精算應繼分與特留分比例,確認丙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最後針對扣減權之行使,須點出實務見解類推適用民法第1146條之2年期間規定,據此推論丁可提出之時效或除斥期間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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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系爭遺囑得否依無效行為之轉換而生代筆遺囑之效力?丙之特留分是否受侵害?丁得否主張丙之扣減權已逾法定期間而拒絕返還遺產? 【解析】 壹、系爭遺囑雖不生公證遺囑之效力,但得轉換為代筆遺囑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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