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育有丙、丁、戊三男。丙男與己女結婚,生下 A、B、C 三子,丁男與庚女結婚,生有一女 D。其後乙女死亡,甲男另與辛女結婚。由於丙男不滿甲男續弦,遂於甲男死後,偽造甲男之遺囑,並於其中記載:甲男去世之後,其遺產悉數贈與某慈善團體。然丙男偽造遺囑一事,卻被辛女發覺。今甲男死後遺有財產 600 萬元,則此財產應如何繼承?(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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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繼承權喪失」與「代位繼承」之交錯適用。考生看到「死後偽造遺囑」,第一步須引出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絕對喪失事由;第二步必須敏銳察覺偽造行為發生於「繼承開始後」,從而點出是否能適用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明文規定須為繼承開始「前」)的重大爭點。解題時強烈建議列出「文義解釋(無代位)」與「目的解釋(類推適用代位)」兩說,並分別進行遺產分配計算,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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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 丙男於被繼承人甲男死亡後偽造遺囑,是否喪失繼承權?
- 繼承權喪失事由發生於「繼承開始後」,丙之直系血親卑親屬(A、B、C)得否主張代位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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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喪失與代位繼承
💡 繼承開始後喪失繼承權者,其卑親屬得否代位繼承之爭點分析。
| 比較維度 | 實務見解(否定說) | VS | 學說見解(肯定說) |
|---|---|---|---|
| 解釋方法 | 嚴格文義解釋 | — | 目的解釋與類推適用 |
| 法條限制 | 限於繼承開始前喪失 | — | 不論開始前後均應保護 |
| 分配結果 | 其他繼承人均分 | — | 由其子嗣代位繼承 |
💬實務守法條文義(無代位),學說護卑親屬權益(有代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