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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生有乙子與丙女,甲死亡時,其名下有 A 車、B 地及 C 存款。惡意之丁自命為唯一繼承人,不但否認乙、丙之繼承人資格,而且排除乙、丙對於 A 車、B 地之管理,逕自占有、使用收益,又擅自提領 C 存款。十年後,乙、丙依繼承回復請求權以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規定,訴請丁返還 A 車與 B 地,復依侵權行為以及不當得利之規定,訴請丁返還存款。對此,丁以前揭請求權均已罹於消滅時效為由而拒絕返還。請問丁拒絕返還,是否有理?(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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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司法院釋字第771號解釋對繼承回復請求權與物上請求權競合之影響,以及各類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計算。解題時應依序檢驗「繼承回復請求權」、「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時效規定(民法第1146、767、197、125條),並透過三段論法將十年期間精確涵攝至各法條要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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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回復請求權罹於時效後,真正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而不得主張物上請求權?針對各項權利(物上請求權、侵權行為、不當得利)之消滅時效應如何計算? 【解析】 壹、法規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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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回復與請求權競合
💡 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屆滿後,繼承權不喪失,仍得主張物上請求權。
比較維度 繼承回復請求權 VS 物上請求權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46條 民法第767條
消滅時效 2年 / 10年 15年 / 已登記無時效
權利性質 概括繼承權侵害之救濟 單一物權受侵害之返還
💬依釋字771號,兩權利併存,繼承權不因1146條時效完成而喪失。
🧠 記憶技巧:二十繼回、十侵權、十五不當與動產、登記地無時效。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完成後,繼承人即完全喪失權利而不得再主張物上請求權或不當得利。
釋字第771號解釋 請求權競合論 侵權行為與不當得利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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