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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男與前婚配偶育有一子乙,乙因自幼罹患腦膜炎,智力受損,由甲與其母丙照顧。乙於 25 歲時,以手機操作向丁男於線上購買遊戲代幣 20萬元,甲得知後,乃依法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鑑定後乙僅有 10 歲智力而應受輔助宣告確定,並由甲擔任輔助人。此時,乙自其母處繼承A屋一棟與現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乙遂立下合乎法定要件之自書遺囑,遺囑內容為將A屋留給丙。試問:乙所立之遺囑與遺贈以及乙、丁間之買賣契約是否發生效力?(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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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明「受宣告前後」之時間點,切斷行為效力的判斷基準。宣告前須考量是否構成民法第75條後段「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宣告後則需精確適用民法第15條之2的同意權範圍,並特別注意「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以實際年齡判斷,以及區分「贈與(契約)」與「遺贈(單獨行為)」在法律性質與法條適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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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成年人於受輔助宣告前所為之財產處分效力,以及受輔助宣告後之遺囑能力與遺贈之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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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宣告與遺囑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仍具行為能力,遺囑能力依年齡判定且不需輔助人同意。
比較維度 買賣契約 (宣告前) VS 遺囑與遺贈 (宣告後)
法律行為性質 雙務契約 單獨行為 / 遺囑處分
能力判斷標準 民法第12、75條 民法第1186條 (16歲)
輔助人之介入 不適用 (尚未宣告) 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法律效力 原則有效 完全有效
💬遺囑具高度屬人性且不屬輔助限制範疇,只要符合年齡與要式即有效。
🧠 記憶技巧:行為看年齡、宣告看條文、遺囑十六歲、輔助不設限。
⚠️ 常見陷阱:易誤認「智力鑑定10歲」等同「限制行為能力人」,或將「遺贈」誤比照「贈與」而認需輔助人同意。
受監護宣告人之行為能力 遺囑之法定要式 (自書遺囑) 民法第75條無意識狀態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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