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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男與前婚配偶育有一子乙,乙因自幼罹患腦膜炎,智力受損,由甲與其母丙照顧。乙於 25 歲時,以手機操作向丁男於線上購買遊戲代幣 20萬元,甲得知後,乃依法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鑑定後乙僅有 10 歲智力而應受輔助宣告確定,並由甲擔任輔助人。此時,乙自其母處繼承A屋一棟與現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乙遂立下合乎法定要件之自書遺囑,遺囑內容為將A屋留給丙。試問:乙所立之遺囑與遺贈以及乙、丁間之買賣契約是否發生效力?(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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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應首先辨明「受宣告前後」之時間點,切斷行為效力的判斷基準。宣告前須考量是否構成民法第75條後段「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宣告後則需精確適用民法第15條之2的同意權範圍,並特別注意「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以實際年齡判斷,以及區分「贈與(契約)」與「遺贈(單獨行為)」在法律性質與法條適用上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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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 成年人於受輔助宣告前所為之財產處分效力,以及受輔助宣告後之遺囑能力與遺贈之法律效力。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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