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4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甲男與前婚配偶育有一子乙,乙因自幼罹患腦膜炎,智力受損,由甲與其母丙照顧。乙於 25 歲時,以手機操作向丁男於線上購買遊戲代幣 20萬元,甲得知後,乃依法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經鑑定後乙僅有 10 歲智力而應受輔助宣告確定,並由甲擔任輔助人。此時,乙自其母處繼承A屋一棟與現金新臺幣 100 萬元,乙遂立下合乎法定要件之自書遺囑,遺囑內容為將A屋留給丙。試問:乙所立之遺囑與遺贈以及乙、丁間之買賣契約是否發生效力?(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思路引導 VIP
考生應首先辨明「受宣告前後」之時間點,切斷行為效力的判斷基準。宣告前須考量是否構成民法第75條後段「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宣告後則需精確適用民法第15條之2的同意權範圍,並特別注意「遺囑能力(民法第1186條)」以實際年齡判斷,以及區分「贈與(契約)」與「遺贈(單獨行為)」在法律性質與法條適用上的差異。
輔助宣告與遺囑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仍具行為能力,遺囑能力依年齡判定且不需輔助人同意。
| 比較維度 | 買賣契約 (宣告前) | VS | 遺囑與遺贈 (宣告後) |
|---|---|---|---|
| 法律行為性質 | 雙務契約 | — | 單獨行為 / 遺囑處分 |
| 能力判斷標準 | 民法第12、75條 | — | 民法第1186條 (16歲) |
| 輔助人之介入 | 不適用 (尚未宣告) | — | 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
| 法律效力 | 原則有效 | — | 完全有效 |
💬遺囑具高度屬人性且不屬輔助限制範疇,只要符合年齡與要式即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