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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二 題

📖 題組:
甲為古玩收藏家,以心中保留之方式,將其收藏之 A 名畫一幅贈送給乙,並交付之。乙明知甲無贈與之意思,卻隨即將 A 畫出賣並交付給不知情之丙。另甲蒐集古玩之際,看到丁有一只從舊貨市場買得之 B 瓷花瓶,甲自己誤認 B 花瓶為清朝之瓷器,乃以真品之價格向丁購買之,嗣後方發現 B 花瓶為精美仿古瓷器。試問: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二)

甲得否撤銷對丁之意思表示?(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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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誤認標的物真偽」,應立即聯想民法第88條第2項「物之性質錯誤」視為內容錯誤。接著,本題拿高分的關鍵在於精確檢驗同條第1項但書的「無過失」要件,必須結合甲「古玩收藏家」的身分與古董交易「風險自負」的商業特性進行事實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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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誤認 B 花瓶為清朝古董,得否依民法第 88 條「物之性質錯誤」撤銷買賣之意思表示?其是否受同條項但書「表意人無過失」之限制? 【解析】 壹、法規依據

小題 (一)

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畫?(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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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題第一步應先判斷甲乙間因『心中保留且相對人明知』所生之債權與物權行為效力(民法第86條),進而確認乙是否具備處分權。第二步則探討乙無權處分A畫予丙時,丙能否主張動產善意受讓(民法第801、948條)取得所有權,最後得出甲不得依民法第767條向丙請求返還之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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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心中保留且相對人明知之法律效力,以及無權處分下第三人動產善意受讓之適用。 【解析】 壹、法規依據

📝 物之性質錯誤撤銷
💡 物之性質錯誤擬制為內容錯誤,惟撤銷以表意人無過失為限。

🔗 錯誤意思表示撤銷之檢索步驟

  1. 1 類型識別 — 區分表示、內容錯誤或第88條第2項性質錯誤
  2. 2 重要性認定 — 物之性質錯誤須達「交易上認為重要」之程度
  3. 3 過失審查 — 依第88條第1項但書,審酌表意人有無抽象輕過失
  4. 4 法律效果 — 無過失者得撤銷,並應注意第90條除斥期間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撤銷後依民法第91條應負信賴利益損害賠償責任。
🧠 記憶技巧:性質重要擬內容,撤銷限於無過失。
⚠️ 常見陷阱:答題時常僅論述性質錯誤之成立,卻遺漏第88條第1項但書「無過失」之審查,或對過失標準(抽象輕過失)缺乏界定。
表示內容錯誤 動機錯誤 錯誤撤銷之賠償責任(民法第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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