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6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二 題
二、甲男乙女結婚多年,感情不睦。某日甲男登山失蹤,其後八年間音訊全無,乙女乃聲請法院為死亡宣告,嗣經法院宣告死亡確定。然而甲男並未死亡而生活於別處,並於知悉其已被法院宣告死亡確定,搶先於乙女再婚前,與不知情之丙女依民法第 982 條結婚。若甲丙結婚前已生有 A 女,並由甲撫育,則乙、丙、A 與甲之身分關係如何?(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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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死亡宣告與生還再婚,首應確立「撤銷裁定前」原婚姻已消滅、生還者另結之新婚姻不構成重婚而有效。接著須敏銳察覺題目「搶先於乙女再婚前」的強烈暗示,進階探討未來若撤銷死亡宣告,前婚復活將導致重婚及惡意當事人(甲)不適用信賴保護的深度爭點。最後依序代入非婚生子女的撫育視為認領與生父母結婚之準正規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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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死亡宣告對原婚姻關係之效力、受宣告人生還另結新婚之效力,以及非婚生子女因撫育與生父母結婚之身分轉變。 【解析】 壹、甲與乙之身分關係(原婚姻關係已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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