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一 題
📖 題組:
甲和乙女結婚,生下丙女和丁女。試問有下列情形,應如何適用民法之規定?
甲和乙女結婚,生下丙女和丁女。試問有下列情形,應如何適用民法之規定?
📝 此題為申論題,共 3 小題
小題 (一)
甲棄家不顧,乙全仰賴出租乙母所贈之 A 屋為生,於是乙請求甲履行扶養義務,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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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夫妻間扶養義務之要件」。解題時應先引出民法第1116條之1與第1117條,接著點出最大爭點:夫妻間扶養義務究屬「生活保持義務」或「生活扶助義務」?受扶養人是否須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最後將「乙有A屋租金收入」之事實代入實務與學說見解中進行涵攝與結論推導。
小題 (二)
丙和戊男結婚,婚後兩人因價值觀之不同,爭吵不斷,以致感情破裂,其後兩人同意分居,自此長達十年間彼此未再聯絡。丙以雙方無法持續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戊離婚,法院應否准予離婚?(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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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配偶請求裁判離婚,首思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事由與第2項概括事由。本題『同意分居十年、感情破裂』應適用第2項,並須緊扣『破綻主義』,結合最高法院95年第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雙方有責程度之比較)與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分居達相當期間之放寬)進行層次論述。
小題 (三)
18 歲之丁和己男結婚,婚後半年,兩人自覺彼此個性差異太大,在未經丁父母之同意,丁己雙方即自行協議離婚,於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人員疏於注意丁是未成年,而予以受理離婚之登記。丁己兩願離婚之效力如何?(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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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為「未成年人兩願離婚未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法律效果。考生應先敏銳察覺題目明示丁為「未成年」(儘管現行法18歲已成年,但依題意應以未成年人作答),接著思考民法第1049條但書之性質。由於親屬編並未如「未得同意之結婚(第990條)」設有得撤銷之規定,故須回歸民法總則第71條,導出違反強制規定「無效」之結論,並說明戶政登記無法補正實體違法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