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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等申論題 107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三 題

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之後甲乙離婚,甲與丁女再婚,又生有一子戊。戊男長大後,與己女結婚,生有 A 和 B 二女。丁和戊素與丙感情不睦,並認為甲偏愛丙。一日甲和丙聊及其欲預立遺囑之事,丁偷聽後極為憤怒,於丙下樓之際,意圖殺害丙,而將丙自樓梯推落,致丙受重傷,丁被判刑 10 年。因家門不幸,甲憂傷過度,心臟病復發死亡。戊在收拾甲之遺物時,發現甲之自書遺囑,戊憤而欲燒毀該遺囑時,被丙發現。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8000 萬元,甲在生前因丙之經商贈與 500萬元,因戊結婚贈送 3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為多少?(30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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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兩大核心:首先是「繼承權喪失事由」的要件判斷,需敏銳區分殺害繼承人「未遂」會喪失繼承權(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但湮滅遺囑「未遂」則否(同條項第4款);確認有效繼承人後,再依民法第1173條進行「特種贈與歸扣」之擬制遺產計算,最後得出實際分配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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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繼承權喪失事由之認定(殺害繼承人未遂與湮滅遺囑未遂之區別)及特種贈與之歸扣與應繼分計算。 【解析】 壹、繼承人之確定與繼承權喪失事由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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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繼承權喪失與歸扣計算
💡 審查繼承喪失事由後,將特種贈與歸扣入遺產總額並計算實際分配。
比較維度 殺害被繼承人/繼承人 VS 湮滅/隱匿遺囑
法條依據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 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4款
是否包含未遂 是 (雖未致死因而受刑宣告) 否 (實務不採未遂)
喪失效果 絕對喪失 (非經宥恕不回復) 相對喪失 (若經宥恕可回復)
💬並非所有違法行為未遂都會喪失繼承權,須視法條是否明文涵蓋未遂(受刑宣告)而定。
🧠 記憶技巧:殺人未遂喪失權,遺囑未遂權仍留;歸扣三事要記牢:結婚、分居、營事業。
⚠️ 常見陷阱:最常誤認「湮滅遺囑未遂」也會導致喪失繼承權。此外,計算分配額時,常漏掉先將歸扣財產加回總額,而直接以現存遺產進行除法。
代位繼承之要件 特留分與應繼分之關係 遺囑之撤回與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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