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三等申論題
113年
[家事調查官]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第 二 題
甲男乙女為夫妻,生有丙女,甲乙其後離婚,約定未成年子女丙之監護權由乙行使之。甲嗣與丁女結婚,並收養丁與前夫所生之戊女。甲另與有夫之婦過從親密,生下己男,甲對己照料有加。甲復與未婚女子譜出戀情,生下庚女,但甲對庚未曾聞問。俟丁查知上情,甲遭丁故意下毒致死,惟甲於臨終前以遺囑指定其母辛為丙之監護人。請問誰是甲之繼承人?誰又是丙之監護人?(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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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涉及身分法中『繼承權喪失』、『婚生推定與認領/撫育之衝突』以及『親權與監護權之界線』。解題時應先逐一檢驗甲與丁、丙、戊、己、庚之親屬關係與繼承資格,特別注意己男受婚生推定之限制;接著釐清未成年子女『親權』(第1089條)優先於『遺囑指定監護』(第1093條)之適用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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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之配偶殺害被繼承人是否喪失繼承權?生父對於受他人婚生推定之非婚生子女進行撫育是否生認領之效力?生父以遺囑為未成年子女指定監護人,於生母仍在世時是否有效? 【解析】 壹、甲之繼承人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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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資格與親權歸屬
💡 絕對喪失繼承權、婚生推定優先性及生存父母親權優先。
-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者,絕對喪失其繼承權,不待被繼承人表示。
- 受民法第1063條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判決否認前,生父之撫育不生認領效力(實務見解)。
- 依民法第1089及1091條,只要父母之一方(生母)能行使親權,遺囑指定監護即不生效力。
- 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養子女與養父母關係與婚生子女同,為民法第1138條首順位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