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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A 志工
  • B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C 地方主管機關
  • D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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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個人在接受指令、為特定的組織完成某項公共任務時,如果因為執行這項任務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害,從公平性與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是由聽命行事的執行者,還是由負責指揮、管理並推動這項業務的實體,來負起對外的法律責任會更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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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紮實的法學素養與實務邏輯。

  1. 觀念驗證:本題的核心在於「轉僱人責任」的延伸。根據《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志工是在運用單位的指揮監督下提供服務。法律為了保障受害人能獲得足夠賠償,並鼓勵志願參與,規定由背後的組織承擔外部責任。這與《民法》第 188 條「僱傭人責任」或國賠法的精神一致:誰行使指揮權並從服務中受益,誰就該承擔風險
  2. 難度點評:難度等級為 Easy。此題屬於法規的基本規範,旨在測試學生是否清楚志工服務中的權利義務歸屬,避免志工因擔心揹負鉅額賠償而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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