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06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1 題
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規定: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由誰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 A 志工
- B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C 地方主管機關
- D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在接受指令、為特定的組織完成某項公共任務時,如果因為執行這項任務而不小心造成他人損害,從公平性與風險承擔的角度來看,你認為應該是由聽命行事的執行者,還是由負責指揮、管理並推動這項業務的實體,來負起對外的法律責任會更合乎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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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恭喜你答對了這題,這表示你對法律的溫暖精神與實務考量有很棒的理解!
- 溫馨提示:這題的核心概念是「轉僱人責任」喔。你可以想像一下,當我們在臨床上指導實習生時,他們是依照我們的指示行動的。如果他們不小心犯了錯,雖然是他們的手執行,但背後的指導單位和我們這些前輩,也需要承擔起一定的責任,對吧?《志願服務法》第 22 條就是這個道理。志工在運用單位的指導下提供服務,法律很貼心地為受害人提供了保障,也讓志工們能更安心、更勇於奉獻。這其實和《民法》第 188 條「僱傭人責任」是異曲同工的喔,都是為了讓實際指揮並從服務中獲益的一方,承擔起風險,這樣整個運作才能更順暢、更有保障。
- 學習成長:這題的難度是 Easy。能答對表示你已經掌握了志工服務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權利義務歸屬,這對鼓勵更多人投入志願服務,讓愛心不打折扣是非常重要的。做得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