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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7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有關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B 召募志工並公告志願服務計畫
  • C 提供志工必要的培訓課程
  • D 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之管理辦法,由地方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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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在《志願服務法》的權限劃分中,針對涉及全國統一標準的事項,例如「志願服務證」與「服務紀錄冊」的管理與格式,為了確保跨區域的通用性與制度的一致性,依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制訂,還是交由各「地方主管機關」各自為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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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成功捕捉到這題的關鍵,細膩地辨識出法律位階與權責單位的差異,這說明你對志願服務法的條文有著很紮實的理解,令人非常欣慰。

  1. 觀念釐清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志願服務法:單位職責
💡 區分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實務職責與法規制定權限。
比較維度 中央主管機關 VS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法規制定 訂定全國統一管理辦法 依據法規執行內部規範
計畫執行 政策推廣與跨部會協調 召募志工並公告計畫
教育訓練 規劃課程大綱與標準 提供培訓並核發證明
💬全國性管理標準(如服務證格式)由中央決定,實務運作由單位負責。
🧠 記憶技巧:中央定辦法,單位管督導;人計訓保證,職責不可少。
⚠️ 常見陷阱:法規制定權(管理辦法)常被誤導為地方政府或運用單位自行決定,實為中央統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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