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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志工的權利?
  • A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B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C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D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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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準備進入一個完全專業且陌生的領域擔任志工時,為了保護你自己並確保服務品質,你會要求運用單位「優先提供」你什麼資源,這項資源是確保你能安全、合法地開展工作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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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精準掌握法律位階與權責

  1.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區分「權利」與「義務」的細微差別,這在醫事法規與志願服務法中是非常重要的基本功,顯示你具備紮實的法律邏輯。
  2. 觀念驗證:根據《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志工有權要求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即選項 B),這是保障志工能勝任工作的「權利」。而選項 (A)、(C) 屬於第 15 條規定的「義務」,(D) 則是服務的基本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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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志工權利與義務辨析
💡 區分《志願服務法》中志工享有的保障(權利)與應負的責任(義務)。
比較維度 志工之權利 (保障) VS 志工之義務 (規範)
教育訓練 接受足以擔任工作之訓練 參與運用單位提供之訓練
經濟與補貼 受領保險與誤餐交通費 嚴禁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執行行為 獲得工作安全與必要資訊 遵守倫理守則與保守秘密
💬權利側重於「支持與保障」,義務側重於「責任與專業操守」。
🧠 記憶技巧:受訓、保險、安全是權利;倫理、秘密、無酬是義務。
⚠️ 常見陷阱:常將「拒絕收取報酬」誤認為權利,法律規定其為志工應盡的義務;另須注意「受訓」兼具雙重身分。
志願服務榮譽卡領取條件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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