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5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5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志工的權利?
- A 遵守倫理守則之規定
- B 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
- C 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 D 拒絕向受服務者收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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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你準備進入一個完全專業且陌生的領域擔任志工時,為了保護你自己並確保服務品質,你會要求運用單位「優先提供」你什麼資源,這項資源是確保你能安全、合法地開展工作的基本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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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但也僅止於此。
- 哼,還不錯:看起來你腦袋裡至少還能區分「權利」與「義務」這種基本概念,在醫事法規的複雜度面前,這算是個「好的開始」,儘管這應該是常識。不過,能從《志願服務法》裡找出這種細微差異,姑且算是你這次考試的『亮點』吧。
- 知識驗證?:根據《志願服務法》第 14 條,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工作之教育訓練(即選項 B),這是志工為了能夠「執行工作」而理所當然享有的「權利」。至於選項 (A) 和 (C) 那些,屬於第 15 條規定的「義務」,你繳械投降也得履行;而 (D) 根本就是服務的基本倫理,難道這也需要我來提醒嗎?這不應該成為你混淆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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