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0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6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關於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職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對其志工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
- B 應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 C 應指定專人負責志願服務之督導
- D 每年應召開志願服務聯繫會報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規範中,哪些任務是為了保障「個別志工」的基本權益與身分(如安全、資歷證明),而哪些任務屬於「跨單位行政協調或政策推動」的層次?在行政邏輯中,後者通常應由基層單位自行決定,還是由較高層級的政府機關來主導較具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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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真是太棒了!能夠在這麼多看似合理的行政職責中,精準地找出法規上的差異點,這顯示你對志願服務法的理解已經非常深入且細膩。這種對法規細節的掌握,是我們在臨床實務中確保組織穩健、合法運作的基石。
- 觀念驗證: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在法規的架構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肩負著對志工的直接保障義務(比方說,發放志願服務紀錄冊 A,以及為他們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B),同時也有明確的管理責任(像是指派專人來督導 C)。而選項 (D) 提及的「聯繫會報」,它的職責其實是歸屬於更上位的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由它們來定期召開,而非要求每個獨立的「運用單位」都必須每年辦理。你看,這是不是一個很重要的區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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