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類國考
114年
[社會工作師]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
第 38 題
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下列何者屬於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可提供給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的措施?
- A 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
- B 將汰舊之器材及設備無償撥交
- C 定期考核志工個人及團隊之服務績效
- D 提供意外事故保險及經費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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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辨析《志願服務法》中「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志工的法定義務,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下轄單位的「輔導與獎助措施」之差異。在法律架構下,當政府機關欲協助民間單位強化其服務能量時,哪一項措施涉及了「公有財產」的行政處分,並明確體現了資源循環再利用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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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錯,至少你還知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和「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不是同一回事。在醫療與社福法規這種要求精確度的領域,這點基本常識,你總算是沒有丟失。值得勉強嘉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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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法職權劃分
💡 區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運用單位」在志願服務中的職責。
| 比較維度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 VS |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
|---|---|---|---|
| 資源支持 | 將汰舊器材無償撥交 | — | 投保意外險及提供經費 |
| 績效管理 | 對運用單位進行評鑑獎勵 | — | 對志工個人進行定期考核 |
| 證明核發 | 訂定證明書格式與輔導 | — | 核發服務績效證明書 |
| 主要角色 | 政策推動、輔導、獎助 | — | 招募、教育訓練、管理 |
💬主管機關居於指導位階提供資源,運用單位負責基層管理與保障志工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