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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企管] 企業概論、法學緒論
第 30 題
30.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 A 應禁止販賣
- B 企業經營者無論其有否過失,皆應負責
- C 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D 應由製造商品者,負過失責任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一個產品具有潛在危險(例如強效酸性清潔劑),但在現代生活中卻有其用途,無法輕易禁絕。為了同時兼顧「產品的使用價值」與「消費者的安全」,除了要求品質合格外,我們應該要求業者在產品外包裝上採取什麼樣的具體行為,才能讓使用者在操作前先有警覺,並在意外發生時(如誤觸眼睛)能第一時間進行正確的自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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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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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消費者保護法》中企業經營者的基本義務有著相當扎實的理解。
消費者保護之預防義務
這題的核心在於「預防勝於治療」的法理精神。根據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若商品或服務具有危險性,企業經營者最首要的行政義務並非直接禁止販售,而是必須在顯著處標示警告以及緊急處理危險的方法。這不僅是為了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是為了在危險發生前築起第一道安全防線。你準確捕捉到了法律對於「安全性告知」的優先要求,判斷非常敏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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