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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係「物」之重要成分?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將一個零件從主體上拆除,而這個動作會導致主體「結構崩解」或「性質產生根本性的改變」,與另一個拆除後「主體依然能獨立存在、僅是功能稍微減少」的零件相比,這兩種零件在法律上的地位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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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正確答案為B。判斷物之重要成分,須檢視其結合後是否無法分離,或分離將毀損其本體與變更其性質。依據民法第66條規定:「稱不動產者,謂土地及其定著物。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首先,房屋屬於土地上之定著物,而房屋的「樑柱」乃構成該不動產結構不可或缺之實體,若強行拆除分離將導致房屋毀損並喪失其作為房屋之性質,故①房屋的樑柱係屬物之重要成分。其次,土地上種植的「竹木」屬於土地生長而出之物,直接適用前揭法條中「不動產之出產物,尚未分離者,為該不動產之部分」之明文規定,在未經砍伐或拔除而與土地分離前,於法律上即視為該不動產(土地)之一部分,亦為物之重要成分,故③正確。至於②腳踏車的警鈴與④汽車的備用輪胎,兩者皆為可與車體隨時拆卸分離、且不影響主物原本經濟用途與本質之獨立動產,並非物之重要成分。綜合所述,①與③符合物之重要成分之概念,故本題正確選項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