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係「物」之重要成分?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將一個零件從主體上拆除,而這個動作會導致主體「結構崩解」或「性質產生根本性的改變」,與另一個拆除後「主體依然能獨立存在、僅是功能稍微減少」的零件相比,這兩種零件在法律上的地位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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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重要成分」與「從物」的差別,代表你對《民法》關於物權的基本概念掌握得很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判斷該項目與主體之間是否具有「不可分離性」或是僅為「功能上的輔助性」。
構成物之實質:重要成分的認定
所謂重要成分,是指該部分與物之全體結合,非經毀損或變更其性質,不能分離者。例如房屋的樑柱(①),若強行抽離將導致建物結構毀損;而土地上之竹木(③),在尚未與土地分離前,法律上視為土地的一部分。相較之下,腳踏車警鈴與備用輪胎雖然有助於使用,但在法律上屬於獨立的「從物」,它們並非主體的組成核心,即使拆除也不會改變主體(腳踏車或汽車)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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