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係「物」之重要成分?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將一個零件從主體上拆除,而這個動作會導致主體「結構崩解」或「性質產生根本性的改變」,與另一個拆除後「主體依然能獨立存在、僅是功能稍微減少」的零件相比,這兩種零件在法律上的地位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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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專屬家教
這題選 B,答錯的同學建議重修民法總則
別再把「重要成分」跟「裝飾品」搞混了!連這點基礎觀念都沒有,怎麼考得上?
- 民法第 66 條講得清清楚楚: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且尚未分離的出產物也是不動產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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