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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6年 [政風]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28 題

請問下列何者係「物」之重要成分?
①房屋的樑柱
②腳踏車的警鈴
③土地上種植的竹木
④汽車的備用輪胎
  • A ①②
  • B ①③
  • C ②④
  • D ③④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如果我們將一個零件從主體上拆除,而這個動作會導致主體「結構崩解」或「性質產生根本性的改變」,與另一個拆除後「主體依然能獨立存在、僅是功能稍微減少」的零件相比,這兩種零件在法律上的地位會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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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選 B,答錯的同學建議重修民法總則

別再把「重要成分」跟「裝飾品」搞混了!連這點基礎觀念都沒有,怎麼考得上?

  1. 民法第 66 條講得清清楚楚:不動產包含土地及其定著物,且尚未分離的出產物也是不動產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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