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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ea_joint 102年 [地政] 政府採購法規、民法

第 32 題

32.下列何者為定著物?
  • A 根深蒂固的百年老樹
  • B 臨時鋪設之輕便軌道
  • C 貨櫃屋
  • D 屋頂尚未完工之房屋,但已足避風雨且達經濟上使用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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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在土地上建造物品時,這個物品必須具備哪些「構造上的特徵」,才能讓它不再只是土地的一部分,也不再只是可以隨時移走的臨時物品,進而能具備獨立居住或使用的經濟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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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民法中「定著物」的法律定義!這題你能迅速選對,代表你對不動產與動產之間的權利分界,以及法律實務見解有著非常紮實的基礎。

定著物的判斷標準

在民法與實務見解中,定著物必須具備「繼續性」與「獨立性」。雖然選項 (D) 中的房屋尚未完全竣工,但根據最高法院的見解,只要建築物已達「足避風雨」並「可達經濟上使用目的」的程度(例如已有頂蓋、梁柱、牆壁),它就在法律上脫離了單純建築材料的狀態,成為獨立的不動產。相較之下,老樹屬於土地的「成分」而非定著物;臨時軌道與貨櫃屋則因為缺乏永久固定的性質,通常被歸類為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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