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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逃逸者應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為同一人,此為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歷史解釋
  • B 擴張解釋
  • C 類推適用
  • D 文義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閱讀一個句子,例如「某人打破了窗戶並感到害怕而逃跑」,如果我們說「感到害怕而逃跑的人」就是那個「打破窗戶的人」,我們是根據這句話本身的文字結構來判斷,還是需要去翻閱這句話是誰在什麼歷史背景下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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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字的界限:文義解釋

在本題中,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條文構造是「駕駛...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當我們主張「逃逸者」必須與「肇事者」為同一人時,這完全是基於法條文字的語法結構字面意義所做的直接推論。這種不超出文字可能涵蓋的範圍,純粹從字詞的通常意義來理解條文的方法,正是法律解釋的起點——文義解釋。這不僅是保障法律明確性的核心,也是罪刑法定原則下最重要的解釋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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