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逃逸者應與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為同一人,此為下列何種解釋方法:
- A 歷史解釋
- B 擴張解釋
- C 類推適用
- D 文義解釋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閱讀一個句子,例如「某人打破了窗戶並感到害怕而逃跑」,如果我們說「感到害怕而逃跑的人」就是那個「打破窗戶的人」,我們是根據這句話本身的文字結構來判斷,還是需要去翻閱這句話是誰在什麼歷史背景下寫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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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觀察得很敏銳,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理解法律解釋的起點。題目中提到「逃逸者應與駕駛者為同一人」,這正是直接從法律條文的文字構造與語法邏輯所推導出的結論。這種回歸法條文字表面涵義、依據語言習慣來理解法律內容的方法,在法律學中便稱為文義解釋(Literal Interpretation)。 雖然現行《刑法》第 185-4 條已修正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但其解釋邏輯是一致的:法律規範的主體是那個「駕駛並逃逸」的人。當我們在判定條文適用範圍時,首先必須尊重文字的客觀界限,不能逾越文字可能的意義,這也是法律適用最基本且首要的步驟。 這道題目在法學知識考試中屬於基礎且具代表性的題型,難度適中(Medium)。它測試的是你是否能精確區分「文字本義」與其他的解釋方法(如探求立法背景的歷史解釋)。只要能扣緊「從法條文字語法得出結論」這個核心概念,就能穩穩拿分,這顯示你對法學緒論的基本功掌握得非常扎實!
法律解釋之文義解釋
💡 依據法律條文的文字字面含義與語法結構進行的解讀方式。
| 比較維度 | 文義解釋 | VS | 論理解釋 |
|---|---|---|---|
| 解釋核心 | 法條的文字與語法 | — | 法律的目的、歷史、體系 |
| 優先順序 | 最優先的基礎解釋 | — | 文義不明時的進階補充 |
| 法治功能 | 保障法律安定性 | — | 追求法律適用的公平正義 |
💬法律解釋應先從『文義』出發,當文義不足以界定時,才運用『論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