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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11 下列何者非財產權社會義務性之範圍?
  • A 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外包裝標示警語
  • B 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擺設攤位
  • C 徵收人民所有之土地興建科學園區
  • D 出版者應繳交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要求你為了公共環境,必須在自己的物品上貼標籤或保持走道暢通時,你仍然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但如果政府直接將該物品拿走,轉變為政府所有,這兩者對你身為「所有者」的權利受損程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已經超越了「身為社會一員應有的退讓」,而必須由國家給予對價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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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題選 (C) 非常專業。在憲法學理中,財產權並非絕對,所有人必須負擔一定程度的「社會義務」,也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接受的使用限制(如選項 A、B、D),這些限制通常是財產權本質的一部分,且不需國家補償。然而,「徵收」則是國家基於公益需求,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所有權,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特別犧牲」,必須伴隨合理的補償,因此不屬於單純的社會義務範疇。

法律邊界的層次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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