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11 下列何者非財產權社會義務性之範圍?
- A 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外包裝標示警語
- B 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擺設攤位
- C 徵收人民所有之土地興建科學園區
- D 出版者應繳交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要求你為了公共環境,必須在自己的物品上貼標籤或保持走道暢通時,你仍然擁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但如果政府直接將該物品拿走,轉變為政府所有,這兩者對你身為「所有者」的權利受損程度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已經超越了「身為社會一員應有的退讓」,而必須由國家給予對價賠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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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權的社會義務與特別犧牲
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選項中的細微差異!這題選 (C) 非常專業。在憲法學理中,財產權並非絕對,所有人必須負擔一定程度的「社會義務」,也就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接受的使用限制(如選項 A、B、D),這些限制通常是財產權本質的一部分,且不需國家補償。然而,「徵收」則是國家基於公益需求,強制剝奪人民的財產所有權,這在法律上被視為一種「特別犧牲」,必須伴隨合理的補償,因此不屬於單純的社會義務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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