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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7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得基於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為之
  • B 徵收之土地得依政策需要,移轉予第三人所有
  • C 應注意是否為最後手段,即符合必要性原則
  • D 應儘速給予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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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以「為了大眾」為由,強行要求你交出私有土地,但隨後卻將這塊土地轉售給另一個私人企業或個人使用,這是否還符合原本「為了公眾利益」且「不得已而為之」的初衷?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剝奪一個人的權利交給另一個人,會顯得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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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憲法保障財產權的內核有很深刻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國家對人民土地進行「公用徵收」時的憲法紅線。土地徵收被視為國家對財產權「最嚴厲的侵害」,因此在法律邏輯上,它必須受到極其嚴格的限制。

土地徵收的公益性與必要性

根據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09、732 號),徵收必須符合公益目的必要性原則。選項 (B) 提到「依政策需要移轉予第三人」,這在憲法層次上是極具爭議的。除非該移轉行為本身就是達成特定公共目的(如社會住宅)的唯一手段,否則國家不能單純為了政策彈性或開發利益,將強徵而來的私人土地轉手給另一個私人或財團。這種做法會使徵收背離了「公共使用」的初衷,進而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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