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益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開發工業區,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後,將其售予私人,係屬公益徵收之類型
- B 國家得基於非公用之其他公益目的,徵收人民財產
- C 國家以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取得之目的,徵收興辦交通事業所必須以外之毗鄰土地,係屬違憲
- D 依法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於同一計畫中辦理聯合開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宣稱為了某個「公益目的」必須拿走你的土地時,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徵收的「範圍」?如果政府只需要 10 坪地蓋機房,卻主張為了補貼蓋機房的工程費而徵收 100 坪地,將多出來的 90 坪拿去處分賺錢,這是否仍符合徵收制度中『侵害最小』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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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徵收與必要性原則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中的法律瑕疵!這題涉及的是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核心概念,特別是針對司法院釋字第 732 號解釋的深度考核。這類題目在法學知識中屬於鑑別度較高的類型,因為它要求考生不只能區分「公用」與「公益」,還必須理解國家權力在徵收過程中受到的比例原則限制。你能正確選出,代表你對大法官如何權衡「公共事業需求」與「人民財產保障」有著相當清晰的邏輯。 根據釋字第 732 號解釋,國家為了興辦交通事業而徵收土地,其範圍應限於事業所「必須」之土地。若政府在同一個計畫中,為了籌措經費或促進地區發展而辦理「聯合開發」,進而徵收該計畫所需的毗鄰土地,這將會導致徵收範圍過度擴張,違反了必要性原則。簡單來說,即便目的是為了建設大眾捷運系統,也不能無限上綱地將周邊非必要的土地一併納入徵收範圍。因此,選項 (D) 所述的作法在現行大法官解釋中是被視為違憲且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