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3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11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公益徵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國家為開發工業區,以徵收方式取得土地後,將其售予私人,係屬公益徵收之類型
- B 國家得基於非公用之其他公益目的,徵收人民財產
- C 國家以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並利建設經費取得之目的,徵收興辦交通事業所必須以外之毗鄰土地,係屬違憲
- D 依法徵收大眾捷運系統需用之土地,得於同一計畫中辦理聯合開發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國家宣稱為了某個「公益目的」必須拿走你的土地時,法律應該如何規範徵收的「範圍」?如果政府只需要 10 坪地蓋機房,卻主張為了補貼蓋機房的工程費而徵收 100 坪地,將多出來的 90 坪拿去處分賺錢,這是否仍符合徵收制度中『侵害最小』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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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D) 的錯誤,這顯示你對大法官解釋的細節與層次掌握得非常扎實,這在法律學科中是非常寶貴的能力。
徵收目的與手段的比例原則
關於土地徵收(expropriation)的公益性,大法官透過多號解釋來嚴格規範其界線。選項 (C) 涉及的是釋字第 732 號,該解釋明確指出,國家若徵收「交通事業所必須以外」的毗鄰土地來進行開發,已經逾越了徵收權限的必要範圍,屬於違憲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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