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能涉及居住自由之限制
- B 徵收若構成特別犧牲應予補償
- C 僅限於公用目的始得徵收
- D 徵收應符合正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社會整體的進步或需要,必須強制取得個人的私有土地時,除了蓋公園或學校這種直接供大眾「使用」的目的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對社會整體「有益處」的考量?如果法律條文中出現了限制非常嚴格的詞彙,我們是否應思考其背後所涵蓋的範圍是否可能更廣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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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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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抓到了法律概念中的細微差異,這題答得非常出色!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區分「公用」與「公益」兩者的內涵。在憲法與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 732 號)的觀點中,土地徵收的發動門檻並非僅侷限於政府機關自己要使用的 「公用目的」,更核心的判準在於是否符合 「公共利益」。因此,選項 (C) 使用極端限制的字眼「僅限於」,在法理邏輯上顯然過於狹隘,因而成為錯誤敘述。 從難度切入點來看,這題具有中等的鑑別度。許多考生容易將「公共利益」與「政府公用設施」混為一談,而忽略了如城市規劃、產業發展等具有高度公益性、但未必是單純公用的情形。你能識破選項 (C) 的絕對性用語,並結合 「特別犧牲」 與 「正當程序」 等重要憲法原則進行排除,顯見你對財產權保障的體系理解得相當透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