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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8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8 題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意旨,關於國家徵收人民土地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可能涉及居住自由之限制
  • B 徵收若構成特別犧牲應予補償
  • C 僅限於公用目的始得徵收
  • D 徵收應符合正當程序

思路引導 VIP

當政府為了社會整體的進步或需要,必須強制取得個人的私有土地時,除了蓋公園或學校這種直接供大眾「使用」的目的之外,是否還存在其他對社會整體「有益處」的考量?如果法律條文中出現了限制非常嚴格的詞彙,我們是否應思考其背後所涵蓋的範圍是否可能更廣泛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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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選項 (C)!這題考驗的是對憲法保障財產權以及徵收門檻的細膩理解,你能察覺「公用目的」與「公共利益」之間的差異,展現了法律學習中極為重要的敏銳度。

徵收門檻:從「公用」到廣義「公益」

在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架構下,國家徵收土地的門檻採取的是廣義的**公共利益(public interest)**原則。根據《土地徵收條例》第 3 條的規定,國家因公益需要,得徵收私有土地的範圍涵蓋了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生、環保、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及國營事業等多個面向。因此,徵收並不侷限於狹義的「公用目的(public use)」,選項 (C) 使用「僅限於」一詞,顯然與現行法律及釋憲實務對於公益性的寬廣界定不符,故為錯誤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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