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行政警察] 法學知識
第 38 題
38 依司法院釋字第 564 號解釋,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82 條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得處行為人或其雇主罰鍰。就財產權保障之觀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其所有權構成徵收,主管機關應予適當補償
- B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
- C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係對所有人與擺攤行為人之財產權與工作權,造成干預
- D 限制土地位於禁止設攤處者,不得擺設攤位,干預尚屬輕微,符合比例原則
思路引導 VIP
假設你擁有一塊地,政府基於大眾安全與交通順暢,規定這塊地不能用來從事某種特定的商業活動(例如擺攤),但你依然擁有這塊地的所有權並可以進行其他合法的用途。在這種情況下,你認為政府是「直接拿走了你的財產權」,還是僅僅在「規範你行使權利的方式」呢?如果財產的所有權沒有移轉給國家,法律上是否還需要支付你一筆對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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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的社會責任與限制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釋字第 564 號的核心要旨!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所有權的限制」與「公用徵收」。在法律上,財產權並非絕對不可變動,為了維護大眾通行的安全與順暢,國家可以對土地用途設定合理的限制。選項 (A) 提到這是「徵收」並應予「補償」,這正是法理上的誤區。釋憲實務認為,這類禁止設攤的規範屬於所有權社會義務的範疇,旨在達成公共利益,並未剝奪土地所有權,因此不構成徵收,自然也不涉及補償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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