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關於財產權保障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障財產權代表保障人格的自由發展,故自然人為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B 財團法人以一定財產為基礎而得獨立行為,故財團法人為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C 非法人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故非法人團體並非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D 國家為行使公權力之主體,故國家非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思路引導 VIP
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集資購買設備,雖然他們尚未向政府登記為正式的法人單位,但這筆財產的本質是否仍屬於這群人集體努力的成果?如果憲法因為他們少了一個登記程序,就允許公權力隨意處置這筆資產,這是否還能達到保障人民共同參與社會活動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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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旨在測驗憲法財產權保障之主體範圍。選項 C 為錯誤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根據司法院釋字第486號解釋,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侵害者,其主體均得依法請求救濟。該解釋明文指出:「自然人及法人為權利義務之主體,固均為憲法保護之對象;惟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具有權利能力之『團體』,如有一定之名稱、組織而有自主意思,以其團體名稱對外為一定商業行為或從事事務有年,已有相當之知名度,為一般人所知悉或熟識,且有受保護之利益者,不論其是否從事公益,均為商標法保護之對象,而受憲法之保障。」由此可知,雖然非法人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且無權利能力,但在符合具備一定名稱、組織與自主意思等特定要件下,為貫徹憲法對人格權及財產權之保障,非法人團體依然受憲法之保障,得作為財產權保障之主體。因此,選項 C 認為非法人團體並非財產權保障之主體的說法與解釋意旨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