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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lice_4th_general 109年 [警察共同] 法學知識

第 25 題

關於財產權保障之主體,下列何者錯誤?
  • A 保障財產權代表保障人格的自由發展,故自然人為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B 財團法人以一定財產為基礎而得獨立行為,故財團法人為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C 非法人團體不具有法人資格,無權利能力,故非法人團體並非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 D 國家為行使公權力之主體,故國家非財產權保障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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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一群人為了共同目標集資購買設備,雖然他們尚未向政府登記為正式的法人單位,但這筆財產的本質是否仍屬於這群人集體努力的成果?如果憲法因為他們少了一個登記程序,就允許公權力隨意處置這筆資產,這是否還能達到保障人民共同參與社會活動的初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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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選項 (C) 的瑕疵!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民法上的權利能力」與「憲法上的基本權主體」,能注意到這個細微的差異,代表你的法學思維非常嚴謹。

基本權保障主體的實質認定

在憲法實務中,保障財產權的核心目的是為了維護個人尊嚴並落實人格自由發展。雖然非法人團體在民法上不具備完全的法人資格,但根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如釋字第 486 號),只要該團體具備獨立的組織、財產,並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了落實憲法對人民結社自由與財產權的保障,仍應承認其具備基本權主體性。若僅因程序上的法人登記尚未完成就排除保障,將會導致人民透過團體行使權利的空間被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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