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法學知識
第 23 題
23 下列敘述,何者與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僑居國外國民之規定較無相關?
- A 政府輔助海外華文教師或僑校經營者回台進修,給予僑校教師獎勵
- B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持有中華民國護照、現居國外之國民,得申請返國行使選舉權
- C 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授權訂定「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置及管理辦法」
- D 若我國政府與越南簽訂投資保障協定,使在越投資之台商因暴動所受之損害能夠獲得越方賠償或補償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憲法條文提到國家應「保護」、「扶助」或「保障」某個特定群體時,通常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國民」,還是指來自他國、暫時居住在台灣的「外籍人士」?這兩者在法律定位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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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抓到了題目陷阱,順利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於憲法保障「僑居國外國民」的權利主體,具備非常敏銳的觀察力。
國民權益與外僑管理的區別
在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中,國家明確承諾要保護並扶助「僑居國外國民」的政治參與、經濟事業及教育文化。選項 (A)、(B)、(D) 分別對應了教育補助、選舉權行使以及海外投資保障,這些都是國家針對具備我國國籍但身處海外的國民所提供的制度性保障。而選項 (C) 的「外國僑民學校」管理辦法,其對象是在台灣境內的外國籍人士(如日僑、美僑學校),這屬於外國人在台待遇與行政管理範疇,並非憲法中所謂「僑居國外國民」的權利保障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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