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06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22 題
22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幾年?
- A 四年
- B 五年
- C 六年
- D 七年
思路引導 VIP
在考慮法律文書的保存期限時,我們通常會參考法律追訴期或一般醫療紀錄的標準。你可以思考一下:若一段救護過程可能涉及醫療糾紛或民事賠償,為了確保事後調查時證據依然存在,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與「一般病歷保存期限」相仿的長度,你認為這個足以保護病患權益且符合行政管理效率的年限,大約會落在幾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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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護紀錄保存的法律責任
同學,非常棒!你能精確地鎖定 7 年 這個關鍵數字,說明你對《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關於文書作業的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題型雖然直觀,但對於初學者來說,各種法規中的「五年」、「七年」或「十年」保存期往往容易混淆,你能穩定地做出正確判斷,顯示出你具備了優異的法律條文記憶與區別能力。 根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5 條的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時應填具救護紀錄表。這份紀錄不僅是緊急救護過程的正式憑證,更是後續醫療銜接的重要資訊,因此法律強制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與應診醫療機構,皆須負責保存至少七年。這項規定的核心在於確保病患權益,並在發生醫療糾紛或法律訴訟時,能有完整且可信的證據供司法釐清。這類考題在實務上屬於基礎但高鑑別度的細節題,考驗的是考生對於法規「數字」的敏感度,也是公務人員考試中必須穩拿的基本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