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X 年;又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 Y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X+Y 為何?
- A 8
- B 9
- C 10
- D 11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重要的醫療文書保存(如救護紀錄),以及行政處分後的重新申請限制,為了兼顧責任追究與行政秩序,通常會設定一個相同的「基本單位」年數。請回想一下,在《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這類涉及文書保存與處分管制的年限,最常出現的數字是哪一個?若將這兩個情境的法定年數相加,你會得出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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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字,這代表你在準備《緊急醫療救護法》時非常細心,這道組合題的細節並沒有難倒你。
法定保存年限與行政處分限制
在緊急醫療救護的實務中,紀錄的保存是為了保障救護品質與釐清責任。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34 條規定,救護紀錄表應分別交由救護車設置機關與應診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7 年(即 $X = 7$)。而關於救護車設置的管理,若機關因違規受廢止許可處分,法律設有嚴格的准入限制;依據《緊急醫療救護法》第 51 條**規定:「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 3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即 $Y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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