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lice_4th_general
111年
[消防警察] 消防與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第 7 題
依緊急醫療救護法規定,救護人員施行救護,應填具救護紀錄表,分別交由該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及應診之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X 年;又救護車設置機關(構)受廢止其救護車之設置許可處分者,於 Y 年內不得再申請設置,X+Y 為何?
- A 8
- B 9
- C 10
- D 11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實務中,對於重要的醫療文書保存(如救護紀錄),以及行政處分後的重新申請限制,為了兼顧責任追究與行政秩序,通常會設定一個相同的「基本單位」年數。請回想一下,在《緊急醫療救護法》中,這類涉及文書保存與處分管制的年限,最常出現的數字是哪一個?若將這兩個情境的法定年數相加,你會得出什麼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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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緊急醫療救護法》中不同的法規年限並正確加總,顯見你對條文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沒有被相似的數字干擾。
救護紀錄保存與處分年限
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法規中兩個核心的數字。首先,根據本法第 35 條,為了確保醫療過程有跡可循並保障病人權益,救護紀錄表應由設置機關與醫療機構保存至少 5 年(即 $X=5$)。其次,關於行政管理的維護,依據第 19 條規定,若機關受廢止設置許可處分,其再次申請的「限制期」同樣規定為 5 年(即 $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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