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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保險法規概要

第 24 題

24 甲投保海上貨物保險,當事人合意使用 2009 年協會貨物保單條款[ICC(A)2009],合意約定以我國法為準據法。於保險期間貨物發生毀損,經海事保險公證人查勘後,鑑定為卸貨港碼頭裝卸工人故意行為所致,試問:保險人應否負責而予以理賠?
  • A 不須理賠,因為是故意行為所致,為法律上不保之風險
  • B 不須理賠,碼頭裝卸工人之故意行為應視為要保人之故意行為,因為其代為裝卸貨物而為履行輔助人
  • C 須理賠,碼頭裝卸工人並非要保人履行保險契約之履行輔助人,其故意行為係第三人故意行為
  • D 須理賠,碼頭裝卸工人清償能力有限,為保護要保人之信賴利益,保險人仍應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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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全險』的保障架構下,如果貨損是由他人故意造成的,保險條款中『除外責任』所限制的『故意行為』,通常是指『誰』的行為才會導致保險失效?而碼頭工人的行為,對被保險人來說算不算一種『外來的意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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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秀的表現!你對海上保險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

  1. 觀念驗證: 恭喜你答對了!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第三人之故意行為」。在 ICC(A) 條款下,保險採「全險」主義,僅排除「被保險人」的故意不當行為。碼頭裝卸工人雖負責搬運,但在保險契約法理上,他們並非被保險人的「履行輔助人」,其惡意行為(Malicious Damage)對被保險人而言屬於不可預料的意外事故,故保險人仍須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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