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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我國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的立法,採用何種主義?
  • A 船價主義及委付主義
  • B 執行主義及委付主義
  • C 船價主義及金額主義
  • D 委付主義及選擇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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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設計賠償限額時,如果希望能同時兼顧「船舶在事故後的剩餘財產價值」以及「根據船舶大小設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標竿」,你會建議立法者結合哪兩種不同的計價邏輯來達成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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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我國《海商法》第 21 條對於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採取的是「併用主義」。這結合了以事故發生後船舶價值、運費等為限的船價主義,以及參考國際公約、依據船舶噸位計算賠償限額的金額主義(特別是在保障人身傷亡賠償時),以兼顧航運發展與受害人保障。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考驗學生對我國海商法立法特色與各國法制差異(如委付主義、執行主義)的辨析能力,是海商法考試中非常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題目。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委付主義」意涵為何?其與「船價主義」及「金額主義」等有何差別?又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是否有「執行主義」及「選擇主義」?
📝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我國海商法採「船價主義」與「金額主義」之併用主義。
比較維度 船價主義 VS 金額主義
計算基礎 事故後之船價、運費 — 船舶總噸位固定係數
穩定性 較低,視損壞度而定 — 較高,數額預先可知
保障範圍 財產損害為主 — 人身傷亡保障較佳
💬我國採「併用主義」,平時看船價,特殊情況(如傷亡)看金額。
🧠 記憶技巧:責任限制怎麼選?船價金額兩相全!(去委付、去執行)
⚠️ 常見陷阱:最常誤選包含「委付主義」的選項。委付主義(Abandonment)是將殘骸交給債權人以抵債,我國目前法律架構並不採取此種立法模式。
海商法第21條 責任限制之例外 1976年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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