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4 題
我國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的立法,採用何種主義?
- A 船價主義及委付主義
- B 執行主義及委付主義
- C 船價主義及金額主義
- D 委付主義及選擇主義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設計賠償限額時,如果希望能同時兼顧「船舶在事故後的剩餘財產價值」以及「根據船舶大小設定一個固定的賠償標竿」,你會建議立法者結合哪兩種不同的計價邏輯來達成平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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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我國《海商法》第 21 條對於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採取的是「併用主義」。這結合了以事故發生後船舶價值、運費等為限的船價主義,以及參考國際公約、依據船舶噸位計算賠償限額的金額主義(特別是在保障人身傷亡賠償時),以兼顧航運發展與受害人保障。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此題考驗學生對我國海商法立法特色與各國法制差異(如委付主義、執行主義)的辨析能力,是海商法考試中非常經典且具備鑑別度的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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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委付主義」意涵為何?其與「船價主義」及「金額主義」等有何差別?又船舶所有人之責任限制是否有「執行主義」及「選擇主義」?
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 我國海商法採「船價主義」與「金額主義」之併用主義。
| 比較維度 | 船價主義 | VS | 金額主義 |
|---|---|---|---|
| 計算基礎 | 事故後之船價、運費 | — | 船舶總噸位固定係數 |
| 穩定性 | 較低,視損壞度而定 | — | 較高,數額預先可知 |
| 保障範圍 | 財產損害為主 | — | 人身傷亡保障較佳 |
💬我國採「併用主義」,平時看船價,特殊情況(如傷亡)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