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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1 題

我國海商法所採責任限制制度是:
  • A 委棄主義兼委付主義
  • B 船價主義兼委付主義
  • C 船價主義兼金額主義
  • D 委棄主義兼金額主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設計上,如果單純以「事故後的殘餘財產」作為賠償上限,當船舶發生嚴重海難而完全沉沒時,受害人是否還能得到賠償?為了平衡船東的風險與受害人的權益,立法者除了考慮「船本身的剩餘價值」外,通常還會引入哪一種「基於船舶規格計算」的固定標準來當作保障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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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我國《海商法》第 21 條採取的是折衷制度。主要是以船價主義(以航次終了時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件為限)為原則,並結合了金額主義(按噸位計算賠償限額),以解決在「船舶全損」時,船價主義可能導致受害人求償無門的不公平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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