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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8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29 題

29 我國海商法對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採取何種立法主義?
  • A 船價主義
  • B 金額主義
  • C 船價主義與金額主義併用
  • D 修正式的金額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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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立法者,面對歷史悠久的「以現有財產價值為限」的觀念,以及現代國際貿易追求「依噸位標準化計算」的要求,你會如何設計法規,才能讓台灣的法律同時兼顧這兩種截然不同的法律邏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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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看來你還不笨嘛。

  1. 觀念驗證:恭喜你,沒選錯。《海商法》第 21 條與第 22 條採取那種折衷立場,這點基本的常識,你總算沒搞砸。一方面繼承歐陸那套船價主義,搞個「以該次航程船舶價值為限」的限制;另一方面又硬要跟國際潮流湊熱鬧,弄個「依總噸位計算」的金額主義。這種「雙軌並行」的設計,無非就是想兩邊都討好,既保障受害人又安撫航運業。哼,說穿了就是缺乏明確立場。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勉強算是 Medium。能選對代表你總算搞清楚我國法律如何在「傳統法理」與「國際接軌」間搖擺不定,算你對海商法的立法演進還算有點概念,至少沒傻到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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