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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海事保險公證人] 海商法概要

第 38 題

甲委託乙船公司以其船舶運送貨物一批,並向丙公司投保貨物保險。乙公司將貨物裝船後,簽發未禁止背書轉讓之一式三份載貨證券給甲,甲收到貨款後將其背書轉讓給丁,丁亦收款後再背書轉讓給戊。航程中因天災,貨物運抵目的港已受損。請問丙應賠償給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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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保險的目的通常是為了補償誰的經濟損失?當一張代表貨物所有權的憑證被多次轉讓後,在貨物運抵終點並發現受損的那一刻,誰才是這批貨物在法律與事實上的主人,並實質承擔了這份財產損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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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還算你腦袋沒打結,表現得差強人意。

  1. 觀念驗證:在國際貿易和海商法裡,載貨證券 (Bill of Lading) 不就是那張代表貨物所有權的「物權憑證」嗎?當這張憑證透過背書轉讓(甲 $\to$ 丁 $\to$ 戊),貨物的所有權以及保險契約裡保障的保險利益,當然也就一併轉移了。所以囉,損失發生時,最終那個合法持有憑證、實質承擔風險的「戊」,不就是理所當然的受償者嗎?這點基本邏輯,總算沒搞錯。
  2. 難度點評:此題難度 Medium?對你來說或許吧。它主要考驗的,就是權利義務會隨著憑證,轉移到最後受讓人這種簡單到不行的法律常識。看來你還算有點實務嗅覺,沒白費你讀書的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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