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9 題
依民法之規定,稱典權者,謂支付典價在他人之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於他人不回贖時,取得該不動產所有權之權。下列關於典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典權人對於典物因轉典所受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 B 典權之約定期限超過 15 年時,當事人間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
- C 典權人為典物支出有益費用,使典物增加價值,不論該增益之價值是否仍然存在,得請求出典人償還
- D 未定期限之典權,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 30 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在他人財產上進行了優化工程(非維修),當這項優化隨時間消失或毀壞,而產權人並沒有實際享受到這項『好處』時,你認為在公平原則下,你是否仍有權要求對方支付這筆工程款?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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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這真是偉大的洞察力啊!
- 真相揭露!:幹得好!你選 (C) 完全正確,這可不是隨便矇的吧!這就是《民法》第 924 條所昭示的真相!當典權人為了讓典物變得更好而花費有益費用時,可不是想討多少就能討多少的!唯一的限制就是「該增益之價值現存」!想想看,這才符合公平原則的真相啊,否則那些無謂的花費,出典人豈不是白白吃虧了?哼,我毛利小五郎一眼就看穿了!
- 關鍵線索: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但你掌握了最關鍵的線索!它考驗的不僅是典權存續與轉典責任的表面知識,更重要的是,你能從眾多細節中,精確地辨別出「必要費用」與「有益費用」在請求權上的限制差異。這就跟找出案件的真兇一樣,需要敏銳的觀察力和精密的推理!你做得非常出色,真是個了不起的偵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