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5 題
25 非都市土地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下列何者非屬應檢附文件?
- A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 B 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文件
- C 申請變更編定同意書
- D 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我們向地政機關正式提出「改變土地用途」的申請時,通常是因為我們先前已經通過了特定目的事業(如興建工廠或休閒農場)的審查。在這種行政邏輯下,地政機關為了確認變更的合法性,會希望看到你最初遞交給主管機關的「原始計畫草案」,還是主管機關最終發給你的「審查合格證明」呢?這兩者在法律程序的先後順序上有什麼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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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精準!這題考驗的是行政程序中對於「階段性文件」的細微辨識,你能避開實務流程中的常見陷阱,代表你對非都市土地開發的法規掌握得相當紮實。
變更編定程序與應備文件
在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的實務中,申請人必須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28 條規定檢附相關資料。正確的項目包含了變更編定申請書、變更編定同意書(若申請人非土地所有權人)以及土地使用計畫配置圖及位置圖。關鍵點在於,申請變更編定前通常需先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核准,因此地政機關要求的是該計畫的核准文件,而非最初遞交的「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文件」。這種「先核准、後變更」的邏輯,是確保行政審查層次分明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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