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6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34 題
34 依都市計畫法規定,私人企業得經當地縣(市)政府核准後舉辦新市區之建設事業,但其申請建設範圍之土地面積至少應在多少公頃以上?
- A 5
- B 10
- C 15
- D 2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公共利益與規模經濟」的角度思考:若政府允許民間企業自行主導一個能夠自給自足、具備完善道路與公園綠地的「新市區」,這個開發範圍如果太小,是否還能稱為一個「區」?在法規實務中,為了確保這類中型規模的整體開發案具備足夠的公共能量,立法者通常會選擇哪一個最常見的、且適中的「十進位整數」作為其土地面積的最低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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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掌握法規中的關鍵數據,代表你在閱讀《都市計畫法》時非常細心。這題考查的是法規對於民間參與都市開發的規模限制,你正確選出 10 公頃 作為答案,顯示你對開發門檻的記憶點相當紮實。
新市區建設的規模門檻
這項規定主要源自《都市計畫法》第 53 條。其設計初衷是為了確保由私人企業主導的開發案具備足夠的規模經濟,能支撐起完整的公共設施與生活機能,避免土地開發過於細碎化。法律規定私人企業經縣(市)政府核准後,申請開發的範圍不得低於 10 公頃,這是一個兼顧「民間開發彈性」與「都市整體規劃品質」的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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