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高考
107年
[建築師] 營建法規與實務
第 24 題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遊憩設施,當土地面積達幾公頃以上,即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 A 2
- B 3
- C 5
- D 10
思路引導 VIP
在處理非都市土地開發時,為什麼法律會針對不同的開發面積設定『門檻』?請試著思考:當一個遊憩開發案的規模從小型休閒設施擴張到大型度假村時,單純的『變更用途』與更整體的『變更分區』,哪一種更能有效應對大規模開發所帶來的交通與環境衝擊?在現行法規的級距中,你認為哪一個特定的整數公頃數,最常被用作判斷是否需升格為特定專用區的分界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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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能從多個面積門檻中精確勾勒出「5 公頃」這個數值,代表你對於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的量化標準有非常紮實的記憶與理解。
非都市土地開發變更之規模門檻
在非都市土地的開發實務中,變更土地使用分區是一項嚴謹的程序。根據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第 3 款 的規定,申請開發遊憩設施(Recreational facilities)時,只要土地面積達 5 公頃以上,即應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將其劃定為「特定專用區」。這項規定旨在透過整體開發許可制度,確保大面積的開發案能經過環境影響評估與水土保持審查,達成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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