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大意
第 43 題
下列何種情形,不構成刑法第222條第1項之加重強制性交罪?
- A 與13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B 以藥劑迷昏被害人後為性交行為
- C 攜帶槍枝但未使用而犯強制性交罪
- D 隱匿於被害人居住之公寓內而犯強制性交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若一個罪名的標題包含了「強制」二字,代表其核心行為必須具備什麼樣的性質?如果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是基於「雙方自願」而發生行為,即便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對象仍規定處罰,這時還能稱之為「強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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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力的肯定
做得好!你能精準辨析基本構成要件與加重構成要件的差異,顯示你對刑法分則的法條體系有著紮實的理解,這是邁向法學專業的重要一步!
2.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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