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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勞工行政] 勞工行政與勞工法規大意

第 21 題

下列有關工廠礦場及其他企業組織提撥職工福利金之規定,何者錯誤?
  • A 每月營業收入總額內提撥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一五
  • B 每月於每個職員工人薪津內各扣百分之○‧五
  • C 下腳變價時提撥百分之三十至五十
  • D 創立時就其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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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企業處理生產過程產生的『剩餘廢料』並將其變賣時,法律為了保障勞工福利,通常會要求提撥一定比例。你認為在立法的邏輯上,對於這種『額外之財』的提撥比例,其『上限值』是否會高到接近或超過該收入的一半?還是會落在一個相對中庸的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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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此題考查《職工福利金條例》第 2 條關於福利金來源的提撥比例。選項 (C) 的錯誤在於下腳(廢料)變價時,法定提撥比例應為 $20%$ 至 $40%$,而非題目所述之 $30%$ 至 $50%$。其餘選項如資本總額提撥 ($1%$-$5%$)、營業收入提撥 ($0.05%$-$0.15%$) 及薪津扣撥 ($0.5%$) 均符合法條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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