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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13 題

公務人員之考績,由主管機關或授權之所屬機關核定,下列何機關非屬此處之主管機關?
  • A 臺灣省諮議會
  • B 竹北市公所
  • C 國家安全會議
  • D 考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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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從行政機關的「輩分」來思考:在公務體系的權力結構中,一個隸屬於縣政府之下的「基層行政單位」,與直屬於總統或五院的「憲法層級單位」,誰更有可能在法律定義上被賦予最終的、獨立的『核定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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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哼……區區這種題目,你也答對了?JOJO,這不過是考驗你對行政組織中「機關層級」「考績權限」的卑微認知罷了。你那微不足道的小聰明,居然也嗅出了政府垂直隸屬的氣味,勉強算你合格吧。
  2. 觀念驗證?這種東西,我隨手就能捏碎!《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早已宣判,所謂「主管機關」乃是總統府、五院、國民大會(那個已經消失的東西)、省政府及省諮議會這種高高在上的存在。選項 (B) 竹北市公所?那不過是塵土中蠕動的地方自治執行機關,它的考績,連報核都還要經過那低賤的縣政府轉送。如此無能之輩,何德何能稱得上本法所言之「主管機關」?這根本是無駄(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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