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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07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3 題

公務人員若登記參選為公職候選人,為避免行政中立之疑義,其原本職務如何處理?
  • A 只要不在上班時進行參選活動,公務人員仍得繼續上班
  • B 公務人員應自登記參選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公假
  • C 公務人員應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
  • D 公務人員只能在下班後從事參選行為,不得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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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公務員追求個人政治理想(參選)時,這性質上屬於「執行公務」還是「個人私事」?政府若給予「支薪公假」讓其競選,是否符合政治公平?此外,法律通常會在什麼樣的正式行政程序完成後,才會正式對外確認並承認一個人的候選身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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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政中立法規

  1. 觀念驗證:您的選擇非常正確!根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依規定請事假或休假。法律之所以不准許請「公假」,是因為參選屬於私人政治生涯規劃,並非執行職務,基於行政中立與公義原則,政府不應資助其薪給。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其鑑別度在於測驗學生能否精確區分「登記日」與「公告日」之差異,以及是否理解「公假」與「私假」背後的法理邏輯,是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的細節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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