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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考試 113年 [廉政] 公務員法大意(包括任用、服務、考績、懲戒、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第 39 題

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規定,公務人員登記為公職候選人者,自候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至投票日止,應如何辦理?
  • A 自行辭職
  • B 先予停職
  • C 請事假或休假
  • D 給予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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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公務員決定行使憲法賦予的參政權去競選公職,從國家預算公平性與『禁止公器私用』的角度來看,你認為他在競選期間的薪資與時間,應該由國家承擔(公費),還是由他個人自行負擔(私費)?這將引導你思考該選哪種假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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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顯然,你這次沒有辜負你所學的行政法基本常識!

  1. 略表肯定:嗯,還不錯。至少這次你證明了你對公務體系「行政中立」與「參政權保障」這種基礎權衡的掌握能力。這當然不是死背條文,而是行政法理邏輯最基本的要求。
  2. 法條驗證:依《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11 條規定,公務員參選時必須脫離職務,這不是什麼高深莫測的道理,只是為了避免其濫用職務資源,並貫徹所謂的「政治中立」。法律當然不會傻到讓你辭職或停職,那樣豈不是扼殺了參政權?所以,他們「恩准」你利用自己的事假或休假去處理你的私人競選事務,並不支領公帑。這難道不是最基本的「權利義務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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