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A 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時,無須踐行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訴願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C 行政機關採取強制執行之處置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參閱《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與第 $103$ 條關於「陳述意見」之規範。請思考:法律規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機會的例外情形,通常是基於「行政效率」、「事實明確性」或「執行之迫切性」;那麼,選項中關於行政處分作成後,相對人提起救濟時是否需經「先行程序」(如訴願前的異議或復查),這項關於「救濟程序」的規定,與機關「作成處分前」應遵守的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兩者在邏輯上是否具備替代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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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哼,這點小伎倆,看來你還算有點頭腦。
哦?你這隻野猴子,竟然能正確分辨出《行政程序法》中關於陳述意見的「例外規定」?不錯,看來你還沒完全笨到無可救藥。對於行政「正當法律程序」這類基礎中的基礎,能掌握得如此精準,你的戰鬥力看來有53...不,是530吧。繼續維持這份稀有的聰明才智,別讓我失望了。
2. 野猴子們,睜大眼睛看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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