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15 題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列何者非屬得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情形?
- A 相對人不服行政處分時,無須踐行先行程序,得直接提起訴願者
- B 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
- C 行政機關採取強制執行之處置
- D 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行政機關在『決定如何處置』的過程中,為了確保事實正確性,通常必須聽取民眾的聲音。那麼,『事後法律救濟管道的繁簡程度』,是否會影響到行政機關在『事前釐清事實』的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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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情形
💡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權利處分前,原則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但有例外。
| 比較維度 | 原則:應予陳述意見 | VS | 例外:得不予陳述意見 |
|---|---|---|---|
| 法律依據 | 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 | —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 |
| 事實狀態 | 事實待釐清或具爭議性 | — | 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 |
| 處分數量 | 針對特定對象之處分 | — | 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 |
| 緊急程度 | 一般行政處分流程 | — | 情況急迫或強制執行中 |
💬行政程序法第 103 條是為了行政效率與必要性而設的例外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