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商業行政] 公司法
第 二 題
民國 107 年的公司法修法,內容包括具有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發行。請問:依公司法規定,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非閉鎖性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兩者所得發行之複數表決權特別股,就公司之監察人選舉而言,其權利有何不同?並請說明其立法理由。(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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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107年公司法修法中關於特別股發行的放寬與限制。解題關鍵在於對照公司法第157條(非閉鎖之非公開發行公司)與第356條之7(閉鎖性公司)對於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的規定差異,並從「保障監察人獨立監督機制」與「尊重閉鎖性公司高度自治」兩個核心概念來論述其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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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民國107年公司法修正,大幅放寬非公開發行公司得發行之特別股種類,其中包括得發行複數表決權特別股。然為兼顧公司治理與自治彈性,針對非閉鎖性與閉鎖性公司於選舉監察人時,設有不同之規範密度。 【論述】 一、兩者於監察人選舉之權利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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