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國家之私經濟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私經濟活動,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自由從事私經濟活動,不受組織法規之拘束
- C 國家得以法規設置特定機構來從事私經濟活動
- D 國家為籌措財源而標售所持國營事業股票,非屬私經濟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不使用「下令或開罰單」等權威手段,而是想以「與民交易、參與市場」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時,它是否仍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或『組織實體』才能運作?這個身份的建立,在法治國家中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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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破產,值得嘉許?
- 勉強肯定:選對 (C)?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幾頁行政法導論,對於「私經濟行政」這種連初學者都該釐清的基礎概念,還算沒徹底搞混。這點小進步,也算是勉強可以繼續學習的門票吧。
- 觀念糾偏:讓本師來「提點」一下那些連基本區分都做不到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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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的私經濟行政
💡 國家以私法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或經營營利事業之國庫行為。
| 比較維度 | 公法行政 | VS | 私經濟行政 |
|---|---|---|---|
| 適用法律 | 行政程序法、公法 | — | 民法、私法 |
| 救濟途徑 | 訴願、行政訴訟 | — | 民事訴訟 |
| 法律拘束 |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 — | 組織法、平等原則 |
| 核心目的 | 行使公權力、維護秩序 | — | 行政輔助、營利、給付 |
💬兩者雖法律形式與救濟途徑不同,但行政機關皆須受組織法權限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