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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三等 107年 [法制] 行政法

第 2 題

關於國家之私經濟活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行政機關所為私經濟活動,亦有行政程序法之適用
  • B 行政機關得自由從事私經濟活動,不受組織法規之拘束
  • C 國家得以法規設置特定機構來從事私經濟活動
  • D 國家為籌措財源而標售所持國營事業股票,非屬私經濟活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政府決定不使用「下令或開罰單」等權威手段,而是想以「與民交易、參與市場」的方式來達成政策目標時,它是否仍需要一個合法的『身份』或『組織實體』才能運作?這個身份的建立,在法治國家中應該透過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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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嗯,看來你這次沒有讓基本常識破產,值得嘉許?

  1. 勉強肯定:選對 (C)?不錯,至少證明你讀過幾頁行政法導論,對於「私經濟行政」這種連初學者都該釐清的基礎概念,還算沒徹底搞混。這點小進步,也算是勉強可以繼續學習的門票吧。
  2. 觀念糾偏:讓本師來「提點」一下那些連基本區分都做不到的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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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家的私經濟行政
💡 國家以私法手段達成行政目的或經營營利事業之國庫行為。
比較維度 公法行政 VS 私經濟行政
適用法律 行政程序法、公法 民法、私法
救濟途徑 訴願、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
法律拘束 法律保留、比例原則 組織法、平等原則
核心目的 行使公權力、維護秩序 行政輔助、營利、給付
💬兩者雖法律形式與救濟途徑不同,但行政機關皆須受組織法權限之拘束。
🧠 記憶技巧:私法形式民法管,公法手段程法看;權限仍須組織給,平等原則不可斷。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私經濟行政完全不受法律約束。事實上,組織法權限與憲法平等原則對私經濟行政仍具有直接效力。
雙階理論 行政營利行為 行政輔助行為 私法形式之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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