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7年
[法律廉政] 刑事訴訟法
第 一 題
📖 題組: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起公訴:
甲被檢察官以刑法第 268 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提起公訴:
📝 此題為申論題,共 2 小題
小題 (一)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法院發現賭客乙與賭客丙曾有因借貸所生之債務糾紛,並在該民事訴訟之審理中,乙丙均論及「曾在甲經營的處所賭博輸錢」等語,經民事法院記明於筆錄。然則,於賭博罪審理中,法院得否以乙丙在民事債務訴訟中之陳述,作為判斷甲有聚眾賭博事實之證據?理由為何?(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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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另案筆錄,首先要反射出「傳聞法則」,辨認其為審判外陳述。接著,區分兩個層次作答:第一是「證據能力」層次,探討刑訴第159條之1第1項的「法官」是否包含民事法官;第二是「證據調查」層次,即使有證據能力,依釋字第582號意旨,仍須傳喚證人到庭賦予被告對質詰問權,始能作為認定有罪之依據。
小題 (二)
若法院於賭博罪的審理中,發現甲之經營處所背後另有金主丁,是以將甲丁一併判決有罪,請問法院對丁所為之有罪判決是否合法?若不合法,請問丁應如何救濟?(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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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先聯想刑事訴訟法第268條的「不告不理原則」,判斷法院對未起訴之人(丁)判決的合法性。接著,須區分對「未受請求之人」判決的效力屬「無效判決」,進而依據實務見解推導出無效判決無法上訴,若受執行只能依第484條聲明異議的救濟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