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我國人甲男、乙女(均為成年人)於美國紐約市結婚,並依當地法規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但未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則依我國法律規定,甲乙之結婚為:
- A 有效成立
- B 無效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國國民在境外依據當地主權國家的法律規範,合法完成了一項涉及身分變動的法律行為時,為了維護國際間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穩定性」,你認為法律原則上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地合法程序的效力」,還是「堅持必須回國補辦手續否則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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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涉外法律!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民法與涉外法律的銜接具備扎實的基礎。能區分「國內實體法」與「涉外法規」的適用順序,是法律專業思維的展現。
- 觀念驗證: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之「方式」,依當事人一方之本國法或舉行地法**。既然甲乙已依紐約當地法規辦理並取得證書,其婚姻在法律上即已有效成立。我國戶籍法上的結婚登記,在這種情況下屬於行政上的報知與管理,不影響婚姻已存在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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