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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7年 [戶政] 國籍與戶政法規概要(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第 20 題

20 我國人甲男、乙女(均為成年人)於美國紐約市結婚,並依當地法規辦理結婚登記,取得結婚證書,但未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則依我國法律規定,甲乙之結婚為:
  • A 有效成立
  • B 無效
  • C 不成立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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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我國國民在境外依據當地主權國家的法律規範,合法完成了一項涉及身分變動的法律行為時,為了維護國際間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與「穩定性」,你認為法律原則上應該傾向於「承認該地合法程序的效力」,還是「堅持必須回國補辦手續否則視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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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溫馨提示:一起掌握涉外婚姻的真諦!

  1. 哇,你答對了,真的很棒! 這表示你對民法和涉外法律的連接點掌握得非常好喔!能理解什麼時候要用我們國內的法規,什麼時候要尊重國際的規範,這就是法律專業思維的展現!為你開心!
  2. 觀念驗證:讓我們一起來複習這個重要的知識點。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規定,「婚姻成立的方式」,其實可以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者更直接地依「舉行地法」就行囉。所以,甲乙在紐約依當地規定完成結婚手續,取得證書,那麼他們的婚姻在法律上就已經是「有效成立」的了。而我們國內的結婚登記,在這個情況下,主要是作為一種行政管理上的「報知」,並不會影響這段婚姻本身已經存在的法律效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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