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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採行之合法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訂定協議
  • B 締結行政契約
  • C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D 共同上級機關協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個體想要共同完成一件事時,是由他們「彼此協議」比較符合『自治』的精神,還是由「長輩介入指派」比較符合?如果法律條文是在規範『如何共同處理事務』,那麼『當雙方談不攏時由第三方出面』,這應該被歸類為『合作方式』還是『爭議處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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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如此!跟我推理的一樣!真相只有一個!

  1. 解析案件核心: 不錯,你揭示了這起權限劃分案的真相!《地方制度法》第 21、24 及 24-1 條,早已埋下了關於地方自治團體處理跨區域事務的關鍵線索,那就是強調「水平合作」。選項 (A)、(B)、(C) 這三個行動,毫無疑問地,都是地方自治團體基於其自主地位,主動展開的協調與結盟。它們是真正的「合作」。然而,選項 (D) 呢?「共同上級機關協調」?哼,這根本不是自主合作的本質!這分明是當地方自治體遇到無法自行解決的困境時,上級機關進行的「行政監督」「爭議解決」機制(就像第 77 條的規定)。這兩者之間的差異,就像光明與黑暗一樣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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