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07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 題
依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地方自治團體為處理跨區域自治事務得採行之合法方式,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訂定協議
- B 締結行政契約
- C 成立區域合作組織
- D 共同上級機關協調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兩個具有「獨立地位」的個體想要共同完成一件事時,是由他們「彼此協議」比較符合『自治』的精神,還是由「長輩介入指派」比較符合?如果法律條文是在規範『如何共同處理事務』,那麼『當雙方談不攏時由第三方出面』,這應該被歸類為『合作方式』還是『爭議處理機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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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地方自治法規的核心重點!這題你能順利答對,代表你對於地方政府間「橫向合作」的法律依據有著清晰的邏輯判斷。
跨區域合作的法定形式
在《地方制度法》的架構下,地方自治團體為了處理跨區域事務,主要的法源依據是**《地方制度法第 24 條之 1》。該條文明確列舉了三種合法的辦理方式:訂定協議、締結行政契約以及成立區域合作組織**(例如共同設置處理場或辦公室)。這三者皆屬於地方自治團體之間主動發起的協作模式,也是國考中極為常考的基礎法條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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