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申論題
107年
[公平交易管理] 公司法
第 四 題
四、A非公開發行股份有限公司,雖體質良好但獲利能力不佳,因看到近來市場景氣恢復,但其生產設備不足,擬購買引進新型自動化生產機器。惟A公司因資金不足,故擬發行公司債。A公司董事會共有15席董事,開會當日共計有8席董事出席,董事會中針對私募普通公司債的議案加以討論,出席董事決議通過私募普通公司債,其後董事會將募集公司債之原因及有關事項報告股東會,並於股東會中提案議決,經股東會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同意通過。
試問:A公司得否公開募集公司債?以及A公司本次私募普通公司債是否合法?A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還要符合那些條件?另外私募公司債是否可再轉售?其違法轉售效力為何?請詳細說明分析。(25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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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之規範。解題時應先指出非公發公司發行公司債不適用證交法「募集」規定(僅能私募),次檢視公司法第246條發行公司債之「董事會特別決議」門檻(股東會不能代為行使),最後依據《私募普通公司債準則》說明應募人資格限制、轉售條件及違反轉讓限制「債權行為有效,但不得對抗公司」之實務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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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非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公司債之方式限制、董事會特別決議之定足數瑕疵、私募對象條件及違法轉售之法律效力。 【解析】 壹、A公司不得公開募集公司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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