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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申論題 107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 題組:
三、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申請登記時應提出登記申請書及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請說明下列登記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為何?其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又為何?(每小題 5 分,共 25 分) (一)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二)公有土地標售 (三)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四)法院之判決 (五)抵押權塗銷
📝 此題為申論題,共 5 小題

小題 (二)

公有土地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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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公有土地標售」,應立刻聯想公有財產處分的實務程序。標售後得標人繳清價款,公務機關會核發特定文件作為產權移轉依據,該文件即為登記原因證明文件,而核發該文件之日即為權利變動(登記原因發生)的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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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登記實務作業與審查基準:

  1.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公有土地標售機關(如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或各地方政府)核發之「產權移轉證明書」。
  2.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產權移轉證明書核發之日」或該證明書內所載明之日期。

小題 (一)

共有土地協議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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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直接聯想《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關於應備文件的規定,以及內政部頒布的「登記原因標準表」。針對「共有物協議分割」,需點出其本質為共有人間之契約行為,故證明文件必定為全體共有人簽署之協議書,發生日期即為契約成立(意思表示一致)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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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內政部訂頒之「登記原因標準表」,共有土地協議分割之規定如下:

  1. 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共有物分割協議書」(或協議分割契約書)。因協議分割屬共有人間之契約行為,依《民法》第824條規定,須由全體共有人就分割方法達成合意並共同簽署始生效力。
  2. 登記原因發生日期:「協議成立之日」。即全體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並訂立協議書之當日。

小題 (三)

鄉鎮市區公所成立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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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本題應立即聯想《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及《登記原因標準表》的規定。關鍵在於鄉鎮市調解必須「經法院核定」始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以此推導其證明文件;同時須釐清原因發生日期是「調解成立日」而非「法院核定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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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鄉鎮市公所成立之調解,其申請土地登記之應附文件與原因發生日期認定。 【解析】 壹、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小題 (四)

法院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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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法院判決辦理登記,應立即聯想《民法》第759條(非因法律行為之物權變動)及《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單獨申請)。思考重點在於區分實體權利變動的時點(即判決確定)與應備文件(須證明判決已具既判力),進而推導出原因證明文件及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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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依《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依法院判決申請登記者,得由權利人單獨申請,其目的在於貫徹司法判決之既判力與執行力。 【論述】 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小題 (五)

抵押權塗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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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抵押權塗銷」,考生應直接連結民法物權編中抵押權消滅之從屬性原則(如主債權清償)。接著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4條及第145條等規定,針對不同消滅原因(清償、拋棄、法院判決等),分別對應其「證明文件」與實體權利消滅的「發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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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題】抵押權塗銷登記,乃實體法上抵押權因特定事由(如清償、拋棄等)消滅後,為使地政機關之登記狀態與實體權利狀態一致,而依法申請塗銷之程序。 【論述】 一、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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