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三等申論題
108年
[地政] 土地登記
第 二 題
均已成年之本國人甲、乙 2 人分別共有 A 地 1 筆,其所有權應有部分(持分)分別為十分之七、十分之三。數年前,甲、乙 2 人合意將 A 地出租予丙建築房屋使用,經簽訂土地(基地)租賃契約後,丙即於 A 地建築別墅一棟。現甲因經濟急需,爰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將 A 地所有權全部出售予已成年之本國人丁,並親自會同丁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 A 地之所有權買賣移轉登記。試問:於前開設例情形,其申請登記時,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除登記申請書及申請人身分證明外,其餘之文件為何?另,甲依規定於登記申請書上應切結記明之事項內容為何?請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其相關法令規定,分別說明之。(2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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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核心在於「土地法第34條之1多數決處分」與「土地法第104條基地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競合時,登記實務之處理。考生須敏銳區分:丙的優先購買權具『物權效力』,依法必須提出實體放棄證明文件;乙的優先購買權僅具『債權效力』,得依規定由出賣人切結代替。同時,必須緊扣《土地登記規則》第34、97條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完整寫出對價提存證明及相關切結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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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共有土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處分全部產權時,涉及基地承租人與他共有人之雙重優先購買權,其登記應附文件及申請書切結事項之規範為何? 【解析】 本案甲持分十分之七,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第1項多數決之門檻,得將A地全部出售予丁。依《土地登記規則》及《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規定,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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